发布日期:2017-02-08 10:56:26 浏览量:117343
商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商洛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局直属单位、各科室:
按照省厅要求,结合实际,对《商洛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商洛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7日
商洛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环保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商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商洛市范围内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夸县(区)界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其他需要由市环境保护局直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件。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按照《商洛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3工作原则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属地为主、有效处置,科学决策、分类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动员的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商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商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4.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锑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环境保护局设立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1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2.1.1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法规科、财务科、总量科、污染科、环评科、生态科、辐射科、监察室、宣传中心、环境监察支队、监测站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2.1.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市政府和环境保护厅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
(2)组织、协调、指导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直接指挥环保系统相关单位开展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损害评估、责任追究、生态修复等工作;
(4)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和市政府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认定环境事件性质,做好与其他应急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对构成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查;
(7)其他需要办理的环境应急事项。
2.1.3应急办(环境监察支队)职责
(1)贯彻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做好现场处置、协调指挥等应对工作;
(2)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方案;
(3)初步认定环境事件性质,研判各类突发环境信息;
(4)负责市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调度、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拟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快报》,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厅;
(5)收集整理涉及应急事件相关资料,并总结归档;
(6)建立重大环境风险源档案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7)完成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8)协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9)承担环境应急日常工作。
2.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2.1环境监察支队
承担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置,拟定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全市环境风险源进行管理、预测和预警;参与重、特大、跨界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损害评估,负责较大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损害评估;协调跨县界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督促修复污染事故破坏的生态环境;指导县区政府开展一般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损害评估;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负责对事件责任单位环境违法问题和生态破坏案件进行查处。
2.2.2办公室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综合协调及调度,信息报告审核工作。
2.2.3法规科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2.2.4财务科
负责应急管理、培训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2.2.5总量科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区域的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调整;配合辐射科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
2.2.6污防科
负责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参与重大、特大、较大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参与应对工作。
2.2.7环评科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企业环评审批程序的调查,指导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2.2.8生态科
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含原因分析、事件基本情况、处置措施等工作;开展生态状况评估。
2.2.9宣教中心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审核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2.2.10监察室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纪检、监察工作。
2.2.11辐射科
负责危险化学品、固体废物等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原因分析等工作。
2.2.12环境监测站
负责市级应急环境监测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监测;组织、协调、指导县区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监测结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方案和生态损害评估、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为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与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信息报送
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担负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向县区地政府和县区环保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或市环境保护局应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或市环境保护局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情况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环境保护部。
市环境保护局接到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后并在1小时内按规定程序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厅。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县区环保局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1)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省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报送事件基本情况;续报在查清有关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先用电话报告,随后书面上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应急响应
4.1突发环境事件接报与预案启动
4.1.1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做到信息准确、内容详实、记录清楚、报告完整。向应急领导小组或值班局领导报告,并同时通报应急办(环境监察支队)。
4.1.2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遇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应急办(环境监察支队)经核实后,应立即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4.1.3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办(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或局领导的指令,直接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并在指定地点集合。
4.2现场应急处置
应急相关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能分工,在当地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立即开展工作。
4.2.1开展应急监测
应急相关人员应立即会同现场指挥部和事件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和危害情况,第一时间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应急监测,及时评估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有关情况通报现场指挥部。
4.2.2迅速控制污染源
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4.2.3调用应急处置物资
及时调用应急物资和设备,需要调用应急物资储备库的物资时,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即可调用。
4.2.4避免人员伤亡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协调当地政府或事件责任单位迅速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害。在发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事件时,首先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扩散,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及时建议当地政府安排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支援。
4.2.5科学应对处置
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积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处置,应建立协同应对与信息通报机制。充分发挥应急专家作用,立足于控制、减少、彻底消除污染危害,借鉴以往成功处置经验或成熟处置方案,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合理建议。
4.3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县区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司法部门介入并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5.2损害评估
一般污染事件由市环保局指导县区政府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依据。
5.3环境恢复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环境恢复工作。
5.4总结归档
应急办(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收集整理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视频、图片、文字等相关资料,并总结归档。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商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和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商洛市突发事件预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商洛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网站地图 丨 地址:商洛市名人街西段 丨 邮编:726000 丨 网站标识码:6110000016 丨联系电话:0914-2312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