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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30 11:36:45                   浏览量:45079

商洛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商洛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推进方案》已经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710

 

 

 

 

 

 

 

 

 

商洛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推进方案

 

为了推进我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34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6月底前,完成全市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重点包括石化、化工、有色、水泥、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按行业分步实现全市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排污许可证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将排污许可制与总量控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有效衔接起来,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逐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要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统一数据来源,逐步实现环境保护“一证式”管理。

(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制的推行和监管,并指导各区县严格按中省要求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依托国家信息平台分批开展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环保厅核发。对需简化管理的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区县环保局负责核发;其余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市环保局有权依法撤销各区县环保局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2016年底前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要求,及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重新申领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许可证的申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当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排污许可证的监管。排污许可证既是排污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环保部门的执法依据。环保部门要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监管执法和抽查监测,对存在问题且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排污企事业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要提高检查频次。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行为,并根据违法排污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工作,抓好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开展宣传培训。各区县政府、商洛高新(商丹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对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相关政策的解读、宣传和贯彻落实,强化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的意识,及时在网站更新政策动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督察问责。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是各级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区县将进行问责,对违规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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