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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5 09:03:13          作者:总量科         浏览量:45179

商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有序开展我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要求,现就全市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其中,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钢压延加工企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余钢压延加工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领时限

纳入发证范围的钢铁、水泥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申请工作。

本公告之后新建的水泥、钢铁企业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申请及核发程序

(一)纳入发证范围的钢铁、水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申领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行业》(HJ84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行业》 (HJ847-2017)要求编制申请材料,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申领企业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

(三)申领企业应按规定完成申请前信息公开后,在信息平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四、核发机关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特此公告。

商洛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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