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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留言板反映“萤石尾矿严重污染秦岭南麓环保局不作为”有关问题查处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0-01-20 15:53:23                   浏览量:128276

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4日,接到市局转办的“领导留言板反映萤石尾矿严重污染秦岭南麓环保局不作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柞水县九间房门子沟石英岩矿位于柞水县曹坪镇九间房村,该公司《日采选100吨萤石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12月29日由原柞水县环境保护局批复(柞环批复[2016]41号),因该矿扩建部分尚未建成,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红桐沟尾矿库位于柞水县曹坪镇农林村红桐沟内,设计库容97.29万立方米,总坝高61米,属山谷型四等尾矿库,该尾矿库初步设计于2014年1月7日通过了原市安监局的审批(商政安监函[2014]2号)。企业于2019年8月6日取得商洛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商)FM安许证字[0159],许可范围:红桐沟尾矿库(四等库)运营。

二、环境信访问题及是否属实情况

该信访问题为:“萤石尾矿严重污染秦岭南麓,环保局不作为”。

经查,该信访举报问题不属实。

三、调查情况

2020年1月14日,我局会同曹坪镇对群众反映的柞水县九间房门子沟石英岩矿尾矿严重污染秦岭南麓环保局不作为问题进行了核查,该公司选厂未生产,红桐沟尾矿库库面已结冰、无尾矿浆排放,坝下建设有应急池。

2019年12月12日,举报人曾向我局信件反映“柞水县曹坪镇九间房门子沟石英岩矿,尾矿严重污染秦岭南麓,水土资源恣意破坏饮用水源”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矿选厂处于停产状态,红桐沟尾矿库内排放有少量尾矿,坝下截渗池内积水经水泵抽至尾矿库,未发现泄露或排入彩玉河的痕迹,彩玉河河水清澈。经走访附近村民,称未发现该公司有尾矿排入彩玉河的现象,同时村民均饮用自来水,水源地均位于其它岔沟内,不在该尾矿库和选厂下游。县水利局对九间房村村民饮用水源水质进行了检测,根据柞水县饮水安全水质监测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Z2019110、Z2019111、Z2019112、Z2019113、Z2019367)和柞水县卫生健康局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柞卫水监评[2019]055号),饮用水源水质均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现场检查时发现尾矿库库区局部部位截洪设施建设不到位。

2019年12月18日,举报人称自己在柞水县九间房门子沟石英岩矿,该公司仍在生产,污染严重,请求查处。我局立即通过网格化监管平台联系九间房村网格员现场查看情况,实为该公司为避免冬季尾矿输送管道冻裂,开机将前期设备调试过程中残留在设备及尾矿输送管道内的尾矿采取补水空转的方式输送至尾矿库。我局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了上述行为,同时要求该公司对其尾矿库应急池、彩玉河上、下游进行采水样监测。根据陕西绿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YSZ20191219002)显示: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氟化物、铜、锌、铅、硫化物、砷等10项因子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2020年1月7日,举报人再次来我局询问查处情况,执法人员就查处情况耐心细致的进行了说明。2020年1月8日,我局就查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举报人进行回复,举报人以对回复内容不理解为由拒不接受,执法人员随后以微信的方式向其进行了回复。

据了解,举报人于2013年与该矿签订了标高为1450号巷道井建工程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因矿山停产没有续签。该矿支付了举报人部分工程款,尚有约3万余元的尾款未支付,2016年该矿提出向举报人支付3万余元的尾款,举报人向该矿提出要求支付120万元的工程赔偿款、工程尾款及设备款,该矿认为举报人上述行为有敲诈之嫌,拒不支付,此后举报人多次带人阻挠该矿施工,该矿向公安机关报案,柞水县公安局曹坪镇派出所于2019年11月以涉嫌破坏生产对举报人行政拘留5日。释放后举报人多次以该矿污染环境等为由向各级部门举报。

四、处理情况

针对该公司红桐沟尾矿库库区局部截洪设施建设不到位的问题,2019年12月20日我局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柞环发[2019]73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存在的环境问题整改到位。

五、回复情况

2020年1月16日,我局将此信访问题核查情况已电话的形式向举报人进行了回复,同时告知信访人如有其它纠纷问题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柞水县分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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