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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在用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7 18:03:16                   浏览量:121657


各县区分局,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在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商洛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商政办发〔2018〕84号)《商洛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商环函〔2019229号)和《关于开展在用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大气函〔20203号)要求,通过强化老旧柴油车辆淘汰、督促不达标车辆的排气设备维修,开展老旧柴油车、超标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遏制高污染机动车上路行驶,协同控制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颗粒物及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治理原则

坚持大气污染物减排的原则。按照政府鼓励引导、企业负责、车辆所有人自愿模式,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柴油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对不具备深度治理的车辆,及时进行淘汰,确保柴油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

坚持依法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持续有效治理改造机制,严格供应商准入条件,规范实施操作,统一治理监管。

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对符合治理改造条件的高污染在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采取所有人自愿选择和自主选择治理技术产品进行安装治理。

二、治理范围

(一)总质量超过3500kg各型在用国三重型柴油车,财政供养的老旧国三柴油车,各县区区内从事客运、物流、渣土清运、垃圾清运、商砼等业务的老旧国三柴油车。

(二)路检路查联合执法和年度审验中尾气检测不达标、经维修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国四在用重型柴油车。

(三)排放不达标,在各级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运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化学品运输等特殊专用车辆不在治理改造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在用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是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强化措施,周密安排,精心部署,推进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强同公安交警、交通运管、住建、城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协同推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加快工作进度。各县区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开展治理前排放检测,拟深度治理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机械原排检测,由治理改造企业负责,选择有资质的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治理前排放检测,排放检测机构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单,对检测不合格的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深度治理。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治理工作进度,2020年6月1日起,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在用工程机械,禁止在划定的区域内使用。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市环境局将对符合要求的治理改造企业在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治理改造企业在车辆改造中所使用的产品应与其提供的技术改造方案中所列出的产品类型和质量承诺保持一致。未进行信息公开的治理企业,不得参与我市的车辆深度治理工作。

四是强化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污染控制装置产品治理改造企业的监督,对各治理企业安装车辆/机械数量(5台以内抽检应不少于50%,6至10台的抽检应不少于30%。11台以上的抽检应不少于20%)进行抽检。抽检车辆4台以上由于污染控制装置自身原因导致排放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该产品的安装,并监督治理改造企业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召回责任;对因治理产品问题导致车辆排放超标、油耗增加或者其他问题的,治理改造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开展深度治理并检测达标的车辆,需安装市场成熟和认可的氮氧化物及颗粒物监控装置,实时监控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排放情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协调公安交警、交通运管、住建、城管等部门在主要车辆通行道路口、物流货运通道、工程施工场地、停车场等场所,定期及不定期开展综合执法路检路查,对发现排放超标车辆,一律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整改并按上限予以执法处罚。

五是健全档案资料。治理改造企业应为深度治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改造车辆、所用发动机的基本参数,型号、厂家和排放等级等;安装产品的型式、型号、编号、载体类型、载体生产厂家及载体涂覆厂家,再生方式等;监控系统的型号、编号等;改造车辆所属部门名称、地址、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完整的设备技术、安装、维护资料、说明书、图纸等。

六是强化宣传引导。利用会议、文件及广播电视、微信、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形式,积极宣传高排放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深度治理改造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各县区应建立柴油车排气污染深度治理方案及治理车辆清单明细及台账,每年7月3前向市局报告上半年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月8日前报告上一年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  刘玺  2988039

     大气污染监管科  王玮  2335258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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