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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陕西十三坊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

发布日期:2021-07-07 17:25:44                   浏览量:17837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5日,丹凤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陕西十三坊食品有限公司在污水处理站处理池架设了1台泵和1条布管道,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抽至该污水站南侧的排洪渠排放,高速路排洪渠内可见部分凝结的油状淤泥和废水,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污水站运行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2份,调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4月16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分局以“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为由,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4月28日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议,形成统一处理意见:一是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排放至高速路排洪渠的废水和淤泥进行彻底清理;二是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同时扣押排放污染物的水泵和管道。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4月30日,丹凤县环境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H环罚告字〔2021〕4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H环责改字〔2021〕47号),告知该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5月6日,下达了《扣押决定书》(陕H环查(扣)字〔2021〕2号),对该公司水泵和布管道进行扣押。该公司在规定时间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5月14日,丹凤县生态环境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H环罚〔2021〕40号),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三、整改情况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坚持“执法与帮扶相结合”“整改为先”的原则,现场督促指导企业迅速整改违法问题,4月15日现场对排放污染物的水泵和管道进行了拆除,4月16日将高速路排洪渠内排放的废水和油泥清理彻底,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并已整改到位。5月28日该公司全额缴纳了罚款。至此,陕西十三坊食品有限公司违法问题得到妥善处理,该案件已结案。
  四、案件启示
  丹凤县环境分局迅速查处陕西十三坊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一案取既形成了有力震慑效应,及时消除了环境影响,也检验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把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生态环境系统执法大练兵的安排部署践行在实际行动中。本案启示如下:
  1.做好执法的践行者。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发现问题的能力,执法程序要严格规范,日常检查和搜集违法证据要全面、细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要敢于动真碰硬,切实履行肩负的环境监管职责,当好环保铁军,保障辖区环境稳定。
  2.做好整改的督导员。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首要关注企业违法问题整改,始终将问题整改消除环境影响摆在突出位置,现场督促并指导企业立行立改,最终2天内将违法问题整改到位,切实减少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
  3.做好普法的宣传员。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业主和职工对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学习理解不到位,特别是具体负责运行污水站的人员法律意识淡漠,主观认识将部分污水抽出去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对此,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切实做到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细致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使违法者心服口服,同时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及相关人员守法意识。
  案件联系人:段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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