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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21 16:57:22     来源: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作者:杨小芸         浏览量:1934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辖区生态环境安全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要求,近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商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该奖励实施办法共计二十二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举报奖励原则、举报方式奖励范围、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按照该奖励实施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和首位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以各县区、商洛高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主实施。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依法实名举报、分级奖励、谁查处谁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对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微信、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举报,举报人可以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途径包括:各地12369、12345热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务网站的有关投诉专栏,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微信、微博举报账号等新媒体举报,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进行来信来访举报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

该奖励实施办法还明确把15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为举报奖励范围。同时对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或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整改或提供的证据线索与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事项不一致的、违法事实不属实等七类情形不予奖励。

奖励实施办法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奖励的主要负责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金核发管理制度,奖励资金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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