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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商洛市商州区鼎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发布日期:2021-08-16 16:48:13                   浏览量:20588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商洛市商州区鼎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商州区陈塬办事处邵涧村七组,建有一条页岩砖(标砖)生产线。2011年12月5日取得原商州区环保局《关于商洛市商州区鼎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亿块页岩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商环函〔2011〕208号),2012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6月投入试生。2013年8月29日取得区环保局《关于商州区鼎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块页岩砖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商环验〔2011〕136号)。2019年5月15日取得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州区分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码:91611002593320295J001X,有效期至2022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王新记,职务:厂长。
  二、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接商督专函〔2021〕40号信访件交办“群众反映商州区鼎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烟尘污染问题”,商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及时对商洛市商州区鼎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页岩空心砖烧制过程中脱硫塔排放口眼观烟气发黄,当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当日委托商洛市绿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脱硫塔排放口废气等进行了采样监测。5月19日,《监测报告》(绿宝(综)监字(2021)第05-008号)显示:“商洛市商州区鼎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废气监测项目中脱硫塔排放口烟尘颗粒物、SO2、氮氧化物浓度为分别为45.5mg/m3、409mg/m3、280mg/m3,固定污染源破碎机监测项目烟尘颗粒物69.5mg/m3,超过GB29620-2013《砖瓦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烟尘颗粒物:30mg/m3、SO2:3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的排放限值,其中脱硫塔废排放口废气中二氧化硫超标0.36倍,氮氧化物超标0.4倍,烟尘颗粒物超标0.52倍,破碎机颗粒物超标1.32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商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就脱硫塔废气、破碎机废气超标情况对厂长王新记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5月19日,生态环境商州分局经集体案审会议审议,决定对该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形成了《案件调查报告》。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批程序的通知》(商环函〔2021〕15号)精神,生态环境商州分局将此案件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移交,2021年7月2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一是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要求维护治污设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二是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三是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1个月。
  三、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之规定,应予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21年5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商H环责改字〔2021〕73号),2021年6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H环罚告字〔2021〕75号),2021年6月15日下达了《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制生产11个月,告知该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该公司在规定时间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2021年7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H环罚〔2021〕78号),处以罚款20万元整。
  五、整改情况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商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现场指导督促该企业积极整改违法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该公司对存在问题整改高度重视,于2021年5月19日停止生产,聘请专家对窑体和设施进行了全方位调试检修,对脱硫塔烟道喷淋管进行了拆除更换,购置安装了自动加碱设备和水泵,更新了脱硫塔内部材料,对破碎、震动工序收尘设施进行了更换及修补,存在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该公司因资金困难,于2021年7月10日提交了分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申请,承诺2021年10月15日前分三次全部缴纳。2021年7月14日缴纳了第一期罚款5万元。
  六、案件启示
  1、提升发现问题本领。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注重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取证工作,充分运用监测手段,形成执法监测合力,准确掌据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资料,及时发现查处超标排污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认定准确,调查证据准备充足,法律条款适用准确,为本案件的顺利查办奠定基础。
  2、提升规范执法本领。该案件严格执行商洛市环境行政处罚审批程序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未超出管辖范围和法定职权现象,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3、提升典型案处查办本领。该案件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同时实施了责令限制生产,利用强制手段督促落实企业整改,倒逼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实现规范管理,达标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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