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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陕西龙德润恒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废矿废渣案

发布日期:2021-10-28 15:42:13                   浏览量:21760

案件名称:陕西龙德润恒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废矿废渣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8日,镇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马代青、袁小莉、陈世骏前往位于镇安县月河镇菩萨店村、先进村,对陕西龙德润恒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的镇安县长沟建筑用大理岩矿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实施镇安县长沟建筑用大理石矿项目中,开采大理岩产生的矿渣、修建矿山道路产生的废渣未按环评要求堆放于排土场,而是沿月河镇先进村月亮坪至菩萨店村长沟口外的月河河道河滩地边擅自倾倒堆放,具体堆放地点有4处,位置分别在月河镇先进村月亮坪处、矿区四号开采洞口处、长沟口处、矿区一号开采洞口处,该公司擅自在月河河道河滩地边倾倒堆放的废渣未采取“三防”措施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倾倒堆放总量共计约400立方米左右,造成环境污染。对此,镇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程吉耀进行了询问,采集了现场照片,收集了相关证据。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应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经第三方公司陕西隆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镇安县长沟饰面用石料(白云质大理石)矿清运河道弃渣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估算其清理堆放于河滩地边的矿渣废渣所需相关费用约3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中“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做出罚款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商洛市生态环境局镇安县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了《关于陕西龙德润恒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废矿废渣案集体审议会议》,会议决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

整改情况:通过现场执法工作,并对该公司下达的《商洛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企业深刻认识到物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并及时落实整改要求,对倾倒的废渣进行了清理清运,并进行了植被恢复,及时的消除了环境影响,确保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案件启示:一是该案件为新固废法颁布以来镇安县办理的首起涉及固体废物案件,案件中委托了第三方资质公司对废渣清理费用进行评估,出具了《招标最高限价》相关文件,对该案中具体罚款金额的裁定提供了重要依据;二是现场检查过程中对该公司的废渣堆放地点进行了逐一勘察,并绘制勘察方位图,采取照片,坐标定位的方法进行固定,确保证据链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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