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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洛市广济医院有限公司DSA医用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11-05 15:58:33                   浏览量:4771

商洛市广济医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商洛市广济医院有限公司DSA医用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请示》(商广医办〔2021〕05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商洛市广济医院有限公司位于商州区北新街西段。本项目拟在医院4F设置一间DSA(Ⅱ类射线装置)机房及其辅助用房,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环保投资占项目投资比例为3.33%。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后,对项目作业人员和公众产生的辐射影响符合辐射剂量约束限值要求。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对DSA工作场所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二)按相关要求编制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并报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部门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的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辐射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商州区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将验收报告报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八、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送商洛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州区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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