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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意见》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 明确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向

发布日期:2023-07-03 09:42:14                   浏览量:7693

为做好黄河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系统全面学习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立法要旨,增强法律实施工作的针对性靶向性实效性,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服务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意见》紧扣黄河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遵循流域司法保护规律和特点,明确了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裁判思路以及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向。

《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据此,《意见》结合今年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安排,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审判机构运行实质化、审判能力水平现代化、环境司法功能多元化、流域司法协作常效化等5个方面,作为全面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的着力点。

着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黄河保护法》施行为契机,立足流域保护特点和治理需要,因地制宜推进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机制实施,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专门审判机构审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丰富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裁判规则,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整体系统保护。

着力推进审判机构运行实质化,《意见》规定,要找准涉及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小切口,细化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案件的范围和职责,促进审判职能、人员、理念的实质融合,确保聚焦主业主责。完善环境资源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对新类型、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依法提级管辖,强化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培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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