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6-03 17:00:33 来源:污防科 浏览量:43294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夯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水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原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汉丹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环发〔2017〕38号)和《商洛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商政函〔2016〕76号)等精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商洛市丹江等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商洛市丹江等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 商洛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7日
附件:
商洛市丹江等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
(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商洛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商洛市丹江等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四年行动计划(2017-2020年)》,强化各县区丹江等流域水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促进上下游协同治水,确保“一江清水供京津”,依据《陕西省渭河、汉丹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陕环发〔2017〕38号),结合我市水污染补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范围包括丹江等流域内的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
三、污染补偿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各县区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及核定,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商市财政局提出污染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管理。
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补偿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2项基本指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总氮等指标。
五、丹江等流域污染补偿资金标准:化学需氧量每超标1毫克/升缴纳20万元,氨氮每超标1毫克/升缴纳20万元,两种考核指标不足1毫克/升按照1毫克/升计算。
六、流域水质补偿依据为我市目前所设置的国控断面、省对市污染补偿考核断面和省、市、县区出境断面的水质目标和监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每月以《商洛市主要河流水环境质量状况通报》的形式通报丹江等流域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考核补偿断面,污染因子控制目标见附表1)
七、河流水体考核断面污染因子低于控制目标时,不缴纳污染补偿资金,高于控制目标时,缴纳污染补偿资金。
八、河流水体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来水超过其污染因子控制目标,在核算下游断面时,扣除上游超标部分(水质指标超标浓度计算方法见附表2)。
九、各县区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数据按月进行考核,污染补偿资金按季度核算、以年度为单位予以结算。市生态环境局每月10日前核定出上月各县区考核断面的污染物监测浓度,每季度15日前,核算出上季度各县区应扣缴的污染补偿资金,并将结果告知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
十、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资金结算时,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核算的应扣缴污染补偿资金额度,予以扣缴。
十一、当年年底扣缴的污染补偿资金在与省财政结算之后的余额,纳入下年度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盘子,用于奖励工作力度大、水质改善明显的县区,也可用于全市流域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和污染补偿等。
十二、县区政府获得的补偿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由各县区按照《省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用于流域综合治理、饮用水源保护、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
十三、各县区要加大对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相应的污染治理和补偿资金,促进辖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升。
十四、对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因重大工程建设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及其他特殊形式的,可免于补偿。
十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将适时对方案进行修订。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
各县区考核断面位置及水质控制目标
序号 | 区县 | 所属 水系 | 断面名称 | 控制目标 | 化学需氧量 (mg/L) | 氨氮 (mg/L) |
1 | 商州区 | 丹江 | 构峪口★ | Ⅱ | 15 | 0.5 |
2 | 商州区 | 丹江 | 雷家坡★*● | Ⅱ | 15 | 0.5 |
3 | 洛南县 | 洛河 | 灵口水文站★● | Ⅱ | 15 | 0.5 |
4 | 丹凤县 | 丹江 | 丹凤下5㎞★ | Ⅲ | 20 | 1.0 |
5 | 丹凤县 | 丹江 | 雷家洞● | Ⅱ | 15 | 0.5 |
6 | 商南县 | 丹江 | 湘河*● | Ⅱ | 15 | 0.5 |
7 | 商南县 | 滔河 | 滔河出境● | Ⅱ | 15 | 0.5 |
8 | 山阳县 | 金钱河 | 漫川关*● | Ⅱ | 15 | 0.5 |
9 | 山阳县 | 银花河 | 土门● | Ⅱ | 15 | 0.5 |
10 | 山阳县 | 谢家河 | 谢家河出境● | Ⅱ | 15 | 0.5 |
11 | 镇安县 | 乾佑河 | 青铜关● | Ⅱ | 15 | 0.5 |
12 | 镇安县 | 旬河 | 旬河商洛 入安康*● | Ⅱ | 15 | 0.5 |
13 | 柞水县 | 金钱河 | 柴庄● | Ⅱ | 15 | 0.5 |
14 | 柞水县 | 乾佑河 | 古道岭● | Ⅱ | 15 | 0.5 |
备注:★为国控断面,*为省对我市的补偿考核断面,●为出省、市、县区断面。
附表2:
补偿资金计算方法
1.水质指标浓度超标计算公式
Ch=CS-(CX - CX0)
注:Ch—为考核断面核定浓度(单位:mg/L)
CS—为考核断面实测浓度(单位:mg/L)
CX—为上游入境断面实测浓度(单位:mg/L)
CX0—为上游入境断面控制目标限值(单位:mg/L)
2.污染补偿资金计算公式
注:Mb—补偿资金缴纳额(单位:万元)
Ch—为考核断面核定浓度(单位:mg/L)
C0—为考核断面控制目标(单位:mg/L)
Ki—为补偿系数,暂定为20万元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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