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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商南县东峰农牧有限公司涉嫌利用裂隙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发布日期:2021-09-23 17:24:47          作者:屈晓文         浏览量:21649

案件名称:商南县东峰农牧有限公司涉嫌利用裂隙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8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南县分局接到群众来电反映“商南县东峰农牧有限公司养殖粪水直排河道,异味扰民”。4月18日、21日、25日,商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手段进行现场核查。经检查发现,商南县东峰农牧有限公司观音堂七组养殖厂区南侧紧邻院墙的粪水收集池内存满粪水,院墙有裂隙,有粪水沿裂隙流至厂区外的河道内。

查处情况:该企业利用院墙裂隙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南县分局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峰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中第三类第一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分类为第一类情形,当事人属于初犯且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6月4日商南县生态环境分局报请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批准作出处罚决定:责令企业立即封堵裂隙、清理河道;对企业行政处罚10万元,同时申请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周某进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整改情况:通过查罚结合、现场督导,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整改,对裂隙处进行封堵,从源头上解决粪水遗流问题。对下游河道进行截留,同时进行河水引流,利用皮筏艇打捞遗流粪便,对河道进行了彻底清理,消除环境污染;罚款已经于7月12日解缴国库,县公安机关对其法人行政拘留已于7月15日执行完毕。

案件启示:(一)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手段,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利用裂隙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执法部门综合运用多种执法手段,在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既牢固树立法律的刚性和权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策指示,又对较大环境污染问题形成有力震慑,有效促进企业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主动靠前服务,本着“审慎包容”原则,帮助企业进行整改。一方面向企业负责人耐心宣传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引导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明确我们的工作宗旨:环境行政处罚不是目的,采取处罚教育相结合,真正起到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事后该负责人认识到错误,表示积极配合整改,另一方面派驻专人现场督促指导企业清理被污染河道,采用封堵裂隙、在河道内设置三级拦截坝、皮筏艇打捞、河水引流等手段,在不污染下游河道水环境的情况下,对河道进行了彻底清理。

(三)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直接负责的企业主管人员,形成打击环境违法问题的强大合力。通过移送处理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一方面进一步纠正和打击企业负责人以罚代改、心存侥幸违法经营的错误思想,引导其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经营理念;另一方面,对群众反映激烈的环境违法问题采用高压态势,联合公安机关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问题,受到当地群众一致好评,收到良好的社会舆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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