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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3 15:34:53                   浏览量:30948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商洛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号)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排污口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二、目标任务

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2023年底前,推进全市丹江干流、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黄河流域、长江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建成科学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精准溯源

1.组织全面排查。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依据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规定,以前期溯源排查工作为基础,进一步开展深入排查,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丹江干流排污口排查,推进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黄河流域、长江流域范围内排污口排查。

2.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排查溯源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的,属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和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2.有序推进整治。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要依据有关工作标准和技术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的方式分级分类开展工作,制定实施“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确保排污口整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整治工作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考虑到企事业单位实际。对问题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清理合并或整改规范,取缔、合并的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由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验收,由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予以销号,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3.依法取缔一批。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取缔一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排污口拆除、关闭包括入河口门的永久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的封堵、管线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的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消除。排污口拆除后,应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

4.清理合并一批。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接入管网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5.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细化分类,有序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排污单位排污口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要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实现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在明确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将排污口排放量限值分配给各排污单位,在相关排污许可证中分别予以载明。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的,要通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实现对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地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6.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排污口分类整治模式,各县区要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问题,积极探索农村生活散排口监督管理的方法。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1.科学规划布局。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功能区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指标,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排污口设置审核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核。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流域局)审核范围外的排污口,跨区域(流域)存在争议的排污口设置审核,由上级审核部门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对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但需设置排污口的,由具有行政审核权限的县级部门负责实施。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不应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核等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加强日常监管。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行业监管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科技、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将排污口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4.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要尽快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5.强化信息共享。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要依托现有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动态更新排污口管理台账。推动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实现排污口“一口一码”。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源在线监控等信息平台共享数据,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排污口排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县区工作的指导。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预警,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及时预警。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县区、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众监督。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中国水周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利用“12345”专线,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强化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链接:《商洛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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